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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手遏制人脸识别滥用!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关注

2021-08-29
来源:数字科技说
关键词: 人脸识别

  202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人们比较关心的问题之一可能是:这一司法解释能否彻底遏制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对于这一问题,笔者持审慎的乐观态度。

  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的趋势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在许多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以致我们在不少情况下只能被迫“刷脸”。仅以笔者亲身经历过的一些人脸识别场景为例:到单位办公,无论是进出校门还是图书馆,都需要刷脸;在外出差,无论乘坐火车、飞机,抑或是入住酒店,也都需要刷脸;为了在某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同样需要刷脸……在这些场景中,虽然笔者有一些抵触情绪,但最后还是选择了默默“服从”。

  不仅如此,在另外一些场景中,我们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识别”。例如,当我们走在大街上或者出现在某些公共场所的时候,有一些智能摄像头可能正在悄然采集我们的人脸信息,进而分析我们的身份。据今年3·15晚会曝光,某些知名门店就曾在顾客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采集并分析顾客的个人信息,进而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

  虽然人脸识别可能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一些好处,但与之相伴的风险也不容小觑。人脸信息是一种高度敏感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就可能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事实上,现实中已经发生了因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而导致的“被贷款”“被诈骗”的事件,也有人因此而遭受名誉权、隐私权损害。

  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人脸识别技术很可能被滥用。在如今这个大数据时代,许多机构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必然倾向于最大限度地采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而人脸信息作为一种独特的、易于采集的个人信息,更容易成为觊觎的对象。在掌握了“数据权力”的大型商业组织乃至公权力机构面前,个人往往无能为力,许多时候只能乖乖“被刷脸”。

  新出台司法解释的亮点

  新出台的《规定》,对人脸识别可能引发的民事纠纷的处理做了较为具体的指引。在笔者看来,这部司法解释确实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这里仅列举其中几个引人关注的亮点。

  第一,违法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能引发侵权责任。《规定》明确,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基于个人同意的人脸识别具有合法性,但此处的“同意”应当从严认定。现实中,部分商家往往采用“与其他授权捆绑”“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做法,变相强制个人对人脸识别表示同意。《规定》明确,信息处理者不得以“授权捆绑”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

  第三,如果信息处理者要基于个人同意而处理人脸信息,则此种同意必须是单独同意。这也就意味着,信息处理者必须就人脸识别事项进行单独告知并征得个人同意,不得实行“一揽子告知同意”。这一要求,有助于个人对相关事项形成更为清楚的认识,进而决定是否同意对其人脸信息进行处理。

  第四,物业管理者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出入许可的验证方式。现实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规定》明确否定了这种做法的合法性,要求物业管理者为不同意人脸识别的物业使用人提供其他合理的验证方式。

  第五,格式合同中的同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进而引发违约责任。依据《规定》,如果信息处理者采用格式条款与自然人订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法院可认定格式条款无效,并判决信息处理者删除人脸信息、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进一步关注的问题

  可以看出,新的司法解释确实有助于解决实践中与人脸识别相关的一些争议问题。不过,考虑到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多样性,在《规定》实施的过程中,还有不少具体问题值得进一步关注。

  不妨看一个例子:在宾馆、车站或机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是否合法?依据《规定》,不得在此类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但这种场景下的人脸识别究竟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身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可能有人会认为,在宾馆、车站或机场进行人脸识别,也应该征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否则就应该视为违法。但依据《规定》第五条,如果信息处理者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如果存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信息处理者同样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想见,宾馆、车站或机场的管理者可能主张,这些场所的人脸识别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而且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当然,也可能有人认为,此类场景中的人脸识别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并不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此类争议,恐怕最终还是需要通过法院来解决。

  诸如此类的问题,其实还有很多。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能否定《规定》本身的积极意义,只是提醒我们:现实中还有大量问题,需要结合具体场景进行分析和处理。我们不能指望一部司法解释解决所有的问题。

  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人脸识别犹如一把“双刃剑”,既可能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也可能对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新的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提供了指引,使该项新技术的应用能够朝更有利于公共福祉的方向发展。

  当然,有必要指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落实需要每一位公民的努力。只要我们愿意在法律的框架内“较真”,逐步推动每一个具体问题的解决,就能够遏制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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