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引用格式:马嘉阳. 共同体理念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塑造机理[J].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2026,45(4):74-80.
英文引用格式:Ma Jiayang. The shaping mechanism of the comprehensive network governance system under the concept of community[J].Cyber Security and Data Governance,2026,45(4):74-80.
引言
互联网、计算机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逐渐衍生出独立于物理现实空间的网络虚拟空间。在网络技术的加持之下,违法犯罪活动在时间、地点、手段、对象等方面形成了新的特点。网络违法犯罪呈现出危害的扩散性、空间的虚拟性、方法的智能性、行为的隐蔽性以及本质的信息性[1]。我国传统针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治理主要表现为以国家为主导的一元化治理模式。在这种治理模式中,政府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2]。随着治理理念的转变以及传统治理模式弊端的显现,我国开始探索对网络的综合治理,基于网络活动参与者具有的数据优势、技术优势以及去地域性优势[3],强调由国家和社会共同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例如,2012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的管理和保护义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加强网络安全体制建设”。如何实现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有效治理,推动网络空间的有序健康发展,成为互联网时代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议题之一。
2024年12月24日《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通过建立了首个具有全球性的关于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框架。这意味着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在国家利益以及价值观念具有差异性的各国之间达成了基本的共识。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塑造不仅需要聚焦我国网络治理的现状,还需要具有国际的视角。然而,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塑造不是一蹴而就的,其不仅涉及治理体制机制的构建和完善,还涉及治理理念的形塑和转变。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能力,契合网络治理的国际合作需求,发挥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效用,应当结合网络治理的实践样态深入探究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塑造机理。
1我国网络治理的实践样态
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塑造应当以解决网络治理的实践问题为出发点。当前,我国对于网络的治理虽然不再固守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一元化治理模式,强调多元主体的协同参与,但网络治理仍然存在治理理念回应性、治理对象特殊性以及治理主体复杂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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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马嘉阳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