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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数据开放共享简介

2021-07-30
来源:计算机与网络安全
关键词: 数据 简介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在推动数据开放共享方面开展了很多工作。例如,中央出台了很多政策文件,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管理;地方数据治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并逐步理顺职能,为数据开放共享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当前,我国数据开放共享主要有数据开放、数据交换和数据交易三种方式,已发展成比较成熟的开放共享模式。但是,数据开放共享也存在一系列制约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表现:一是因为不了解或太了解数据价值而产生的“不愿”开放共享心理;二是因为数据安全问题频发而产生的“不敢”开放共享心理;三是因为数据产权、数据定价等问题不明确和技术问题而导致的“不会”开放共享心理。这些因素成为数据开放共享的主要障碍。

  曾有研究显示,政府掌握了80%的社会信息资源。无论这个数字是否准确,政府拥有庞大的数据资源是不言而喻的事实。因此,一般提到数据开放共享,广义上包括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数据开放共享,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数据开放共享,而狭义上就是指政府数据开放共享。

  对于研究数据的人来说,数据开放共享是一个耳熟能详的概念。但是,这个概念并非一开始就有。有学者指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概念大概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的演变。

  第一个阶段的主要概念是“政府信息公开”。1996年,美国克林顿政府颁布的《信息自由法》修正案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这个概念迅速成为美国学术界关注的话题。随后,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颁布类似的法律法规。例如,英国在2000年颁布了《信息公开法》,日本在2001年颁布了《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我国在2007年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些都强调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和政府依法公开行政信息的义务。

  第二个阶段的概念是“开放政府数据”。2009年,美国奥巴马政府签署了《开放透明政府备忘录》。同年,颇具影响力的Data.gov上线,标志着美国开放政府数据运动的开始。随着英国政府上线data.gov.uk、澳大利亚政府推出data.gov.au等,开放政府数据形成了世界潮流。2011年,美国、英国、挪威、巴西等八国签署《开放数据声明》,并成立了开放政府合作伙伴;2013年,八国集团(G8)首脑签署《开放数据宪章》,强调要通过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提高政府透明度和运作效率,为各国公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第三个阶段的概念是“政府数据开放共享”。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机构参与开放政府数据,数据开放共享问题成为新热点。我国在政府文件《促进大数据发展纲要》中较早明确提出了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概念。

  因此,从概念上来说,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与政府信息公开、开放政府数据密切相关,也有所不同,它是政府信息资源发展到当前阶段的产物,尤其强调数据的公开性、可获取性和可用性。目前,已有组织机构对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相关概念进行了定义。例如,八国集团在《开放数据宪章》中定义了开放政府数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也给出了开放政府数据的概念界定,但对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定义目前还未出现。事实上,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是由我国率先明确的,它既主张开放政府数据,同时强调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我们可以认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是指政府机构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放、共享其生产或拥有的按照一定标准规范组织过的数据集,这部分数据可供企业和个人自由使用,为社会创造价值。同时,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应是在充分的数据安全保障范围内的,要严防泄露危害国家安全和侵犯个人隐私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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