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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解析

2020-05-07
作者:张雨晨,刘鹏
来源:中国律师网

2019年5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时隔近一年后,2020年4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等十二个部门共同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新出台的《审查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试行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审查办法(试行)》”)届时废止。

 与之前的规则相比,《审查办法》在相应规则中进行了调整。本文主要从立法目的、审核原则、审查适用情形、审查主体、审查重心、审查程序、法律责任等几个主要方面对《审查办法》进行分析。

 一、立法目的及审查原则

 根据《审查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审查办法》的制定旨在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将《审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技术水平是否安全可控的审查重心,辐射至整个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这也与《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服务商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的安全责任和义务,防范外包服务安全,关注供应链安全的要义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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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审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网络安全审查原则为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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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适用情形

 根据《审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此处规定与《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保持一致,对《审查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适用情形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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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及《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的回复内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电信、广播电视、能源、金融、公路水路运输、铁路、民航、邮政、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领域。在《审查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八个关键信息领域基础上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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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主体

 (一)职能部门

 根据《审查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是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十二个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工作部门共同建立。十二个职能部门分别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

 (二)办事机构

 根据《审查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在《审查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职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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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体工作承担部门

 根据答记者问的回复,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在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指导下,承担接收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具体组织审查工作等任务。

 四、审查重点

 根据《审查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审查办法》强调了对供应链安全的审核重心,结合中美贸易战的影响及当前世界形势,重点提出对“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审核,这也与《审查办法》的立法目的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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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查程序

 《审查办法》将《审查办法(试行)》规定的由第三方评估的审查方法调整为官方强制审查,进一步完善了安全审查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起审查

 根据《审查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程序的发起方式有以下两种:

 1、运营者发起:运营者拟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2、成员单位发起: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审查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二)审查流程

 根据《审查办法》的规定,审查程序如下:

 1、申报材料提交

 根据《审查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运营者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等;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2、审查前置程序

 根据《审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3、审查流程

 根据《审查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网络安全审查分初步审查、征求意见两步,具体内容如下:

 (1)初步审查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运营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2)征求意见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一致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论通知运营者。

 4、特别审查程序

 (1)特别审查程序适用情形

 根据《审查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审查过程中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并通知运营者。

 (2)特别审查程序

 根据《审查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再次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并征求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运营者。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5、审核中各方行为要求

 根据《审查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网络安全审查过程中对运营商、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及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行为要求如下:

 (1)对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要求

 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运营者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上述承诺。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2)对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行为要求

 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

 6、事后监督措施

 根据《审查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营者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未能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六、法律责任

 《审查办法(试行)》未明确规定违规行为具体适用的处罚标准。《审查办法》则明确规定,违反《审查办法》规定的,按照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运营者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结语

 随着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的大规模建设和应用,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问题也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从全球来看,开展网络安全审查成为各国防范关键基础设施安全风险的通用做法,《审查办法》通过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明确网络安全审查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等为我国网络安全审查的实践道路提供依据。《审查办法》出台后,对于企业运营者来说,需加强整体的网络安全合规工作,熟悉《审查办法》规定的网络安全审查的具体情形,避免因不满足审查要求丧失商业机会,乃至遭受行政处罚。

 

(作者:张雨晨、刘鹏,康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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