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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新规正式出炉:持牌机构“五不得”

2020-12-15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互联网保险对保险的定价、营销和服务方式等带来深刻变化,让保险保障功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12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

  而此前,2020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银保监会就该《办法》两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今终于正式出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

  众安保险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敏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既划定刚性底线,又设置柔性边界,预留充足发展空间,相信《办法》的出台对全行业的良性规范发展以及创新升级都具有重要意义。

  头部平台获新商机

  《办法》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对此,慧择奇点保险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马潇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办法》强调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基本原则,规范了自营网络平台的认定标准,强化了持牌机构的产业地位,这有利于管理规范的持牌机构健康发展。

  “在更严格的监管条件下,中小机构对技术、产品、运营、服务等方面的赋能需求提升,特别是《办法》明确提出允许互联网业务转委托,头部平台会有新的商业机会。”对于产品方面,《办法》表示产品与区域方面将另行规定,还需要关注后续的政策。

  《办法》还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设置了业务系统的技术安全标准,这对技术投入大、研发能力强的机构也是利好。

  此外,马潇认为,《办法》明确提出非保险持牌机构的“五不得”,理清了行业边界,划定行业红线,抓住了行业乱象的“牛鼻子”,推动行业向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办法》压实了持牌机构和自营平台的主体责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隐私保护等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明确监管边界。

  大部分保险机构已经做好迎接《办法》实施的准备。信美相互人寿董事长杨帆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期待《办法》明年2月1日施行,以及配套细则的出台。保险机构将从企业基因、组织形态、技术架构、运营方式、交互路径、产品形态等六大方面做出改变,将对2021年以及未来整个公司的发展商业模式,基于此办法做出更为清晰的规划,并进一步加速数字化建设的投入。

  杨帆称,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也需要重新思考如何更好地利用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的技术来为客户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包括产品的设计上更加普惠、条款更加清晰易懂等。

  新技术融合新动力

  众安金融科技研究院的《保险业数字化转型2020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达到2696 亿人民币,相比2011年增长84倍,在过去十年间实现了 83% 的年均复合增速。

  2019年,互联网保险渗透率(定义为互联网保费占行业总保费比例)为6.3%,从规模来看,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大约相当于中国第二大保险集团平安集团的三分之一。其中,互联网财产保险2019年保费收入为838.62亿元,同比增长20.60%,高出财产保险市场同期增长率近10个百分点。互联网人身保险规模保费恢复正增长, 全年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857.7亿元,较2018年同比增长55.7%。

  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杨帆表示,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互联网保险对保险的定价、营销和服务方式等带来深刻变化,让保险保障功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杨帆指出,以往的互联网业务主要围绕大流量来创新,未来将呈现多元化创新格局,更加突显用户价值,逐步走向与用户共同设计开发产品,即保险公司借助互联网等科技手段,联合经纪顾问、互联网平台、医疗管理机构、医疗创新组织、特效药供应商,共同搭建起持续为特定细分用户创造价值的生态体系,并实现整体共赢。“《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保险机构的产品和服务更加透明、诚信,并推动保险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消费者之间形成理念、认知与价值共识。”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在规范的同时,也保护互联网保险创新。互联网保险不仅是销售渠道,更是经营方式和服务形态。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办法》在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划清红线的基础上,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鼓励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服务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让保险与场景、技术合理融合;鼓励拓展数据信息来源,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保险业务风险识别和处置的准确性;支持保险机构提升销售和服务的透明化水平,可在自营网络平台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功能,为消费者提供参考;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基于数据创新应用的风险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调查、防灾减损等服务;推动监管部门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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