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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利用非法软件入侵相关系统获取隐私信息案件

2021-08-21
来源: 中国信息安全
关键词: 计算机系统

  关键词 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提供侵入

  尚帝,曾用名尚海军,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河南省唐河县。因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于2020年11月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于2020年11月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李含彬,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4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因涉嫌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四川省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于2020年11月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案情回顾

  2019年年底,被告人尚帝通过网络从李龙飞处购买“心仪选号”的软件,并通过该软件进行查号并为苏某、任某等人选号,非法获利5160元。并联系李含彬由李含彬向尚帝提供机车号牌查询,尚帝通过微信向李含彬发送红包800元。李含彬通过该查号软件并秦全力、赵某等人提供查号服务,非法获利575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电子数据内容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帝、李含彬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鉴于尚帝、李含彬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构成坦白,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从宽处罚。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李含彬于2020年年初通过网络购买“MeCha”软件,该软件可非法接入到交管12123平台进行车牌号查询。2020年7月,苏州警方将该平台查封后,被告人尚帝通过微信与李含彬联系,由李含彬向尚帝提供机动车号牌查号信息,尚帝通过微信向李含彬发送红包,李含彬非法获利800元。2020年9月至10月,李含彬通过该查号软件进行查号并向秦全力、赵某等提供查号信息,非法获利5750元。

  尚帝、李含彬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帝、李含彬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尚帝、李含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构成坦白,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均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李含彬的辩护人关于李含彬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且获利数额刚刚达到犯罪标准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可对李含彬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含彬有前科劣迹,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含彬自愿退赔违法所得,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犯罪分子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含彬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尚帝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唐河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尚帝所有的台式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李含彬的刑期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尚帝的刑期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被告人尚帝、李含彬的罚金均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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