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技术应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其他 > 业界动态 > 是时候了解一下“双碳”了!

是时候了解一下“双碳”了!

2021-12-29
来源: 信贷白话
关键词: 双碳

  2020年9月22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2021年11月8日,央行宣布创设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金融机构向重点领域发放碳减排贷款后,可向人民银行申请资金支持。人民银行按贷款本金的60%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利率为1.75%,期限1年,可展期2次。

  2021年11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前期设立碳减排金融支持工具的基础上,再设立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形成政策规模,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在此背景下,碳减排、节能降耗、生态环境保护必将是明年基建的热点,受到政策的支持,“双碳”目标的实现也应放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全面现代化战略的全局中综合考虑和应对。

  然而能否把握住机遇,则还要看我们是否看对了趋势,做好了准备。

  本文重点梳理了“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排放权”、“自愿减排量”、“碳交易”的有关概念,以供大家参考。

  一、碳达峰与碳中和

  双碳即碳达峰、碳中和

  (一)碳达峰:通俗来讲,碳达峰指二氧化碳排放量在某一时点达到最大值,之后进入下降回落阶段,碳达峰是实现碳中和的前提条件,尽早地实现碳达峰可促进碳中和的早日实现。

  (二)碳中和:指一段时间内,企业、团体或个人测算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海洋吸收、工程封存等自然、人为手段被吸收和抵消掉,实现社会活动二氧化碳相对“零排放”。

  2021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发布。作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中的“1”,意见为碳达峰碳中和这项重大工作进行系统谋划、总体部署。

  根据意见,到2060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全面建立,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分三个阶段实现碳中和:

  (2020年-2030年):主要目标为碳排放达峰。在达峰目标的基本任务下,降低能源消费强度,降低碳排放强度,控制煤炭消费,发展清洁能源。到2030年,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030年-2045年):主要目标为快速降低碳排放、达峰后主要减排途径变为可再生能源,完成第一产业的减排改造。

  (2045年-2060年):主要目标为深度脱碳,参与碳汇,完成碳中和目标。从深度脱碳到完成“碳中和”目标期间,工业、发电端、交通和居民侧的高效、清洁利用潜力基本开发完毕。

  所以,“双碳”又称为“3060双碳”,即: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

  二、碳汇

  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植被恢复等措施,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碳汇主要包括林地碳汇、草地碳汇、耕地碳汇、土壤碳汇、海洋碳汇几种形式,但目前容易被界定且已经实施的主要是林地碳汇与海洋碳汇两种。

  (一)林业碳汇

  是指利用森林的储碳功能,通过植树造林、加强森林经营管理、减少毁林、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等活动,吸收和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关规则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研究数据表明,我国碳汇能力逐步提升,通过大力培育和保护人工林,2010年-2016年我国陆地生态系统年均吸收约11.1亿吨碳,吸收同期人为碳排放45%。

  如,北京市房山区碳汇造林项目:

  于2007年启动,在房山区青龙湖镇口头村营造碳汇林2000亩。该项目是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支持的首批以积累碳汇、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碳汇造林项目,也是北京市首个碳汇造林项目。

  将发挥生态效益作为项目建设定位,具有显著的社会和生态效益。项目的实施,除产生预期的碳汇量以外,还为当地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态旅游场所。

  (二)海洋碳汇

  是将海洋作为一个特定载体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化的过程和机制。地球上超过一半的生物碳和绿色碳是由海洋生物(浮游生物、细菌、海草、盐沼植物和红树林)捕获的,单位海域中生物固碳量是森林的10倍,是草原的290倍。

  2021年8月,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成立全国首个海洋碳汇交易服务平台。

  碳汇在碳中和愿景中扮演重要角色,碳汇项目将助力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

  三、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

  是指把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进行捕获提纯,继而投入到新的生产过程中进行循环再利用,无法被利用的二氧化碳,通过封存技术进行埋存的技术。

  我国CCUS技术整体处于工业示范阶段,现有示范项目规模较小,成本是影响其大规模应用的重要因素,随着技术的发展,我国CCUS技术成本未来有较大下降空间。

  从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减排需求来看,依照现有的技术发展预测:到2050年,需要通过CCUS技术实现的减排量为6-14亿吨;到2060年,需要通过CCUS技术实现的减排量为10-18亿吨二氧化碳。

  CCUS 技术将成为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不可或缺的关键性技术之一,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对 CCUS 的战略定位进行重新思考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超前部署。

  四、碳排放权(CER)

  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生效,碳排放权成为国际商品,碳排放权交易的标的称为“核证减排量(CER)”

  我国高度重视利用市场化机制,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创新,将碳排放权交易作为落实双碳目标的重要抓手之一。

  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交易,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与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

  排放权从哪里来?配额一级市场与二级并存,

  一级市场一般由各省发改委进行配额初始发放的市场,分为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其中:有偿分配附带有竞价机制,遵循配额有偿、同权同价的原则,以封闭式竞价的方式进行。

  二级市场是控排企业或投资机构进行交易的市场。

  五、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2020 年 12 月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出,CCER 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作为补充,在配额市场之外引入自愿减排市场交易。CCER 交易指控排企业向实施“碳抵消”活动的企业购买可用于抵消自身碳排的核证量。

  “碳抵消”是指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或增加温室气体吸收汇,用来实现补偿或抵消其他排放源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即控排企业的碳排放可用非控排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增加碳汇来抵消。抵消信用由通过特定减排项目的实施得到减排量后进行签发,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项目、森林碳汇项目等。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消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5%。碳市场按照 1:1 的比例给予 CCER 替代碳排放配额,即 1 个 CCER 等同于 1 个配额,可以抵消 1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

  六、碳交易

  通俗地讲,碳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有关规则开展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或碳排放空间的交易活动,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买方通过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从而获得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其主要目的是降低减排成本、推进低成本应对气候变化。

  (一)交易主体

  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不向所有主体开放,只有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才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1)重点排放单位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满足以下条件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才可被列入国家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由国家分配碳排放配额,并参与交易:

  1、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截至目前,生态环境部仅针对发电行业发布了《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发电行业)》和《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纳入企业名单》。

  因此目前能够参与全国碳市场的被纳入企业仅限于发电行业企业,剩余七大重点能耗行业(即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和民航)有望将来被逐步纳入。2021年1月1日起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2225家发电企业首先分到碳排放配额。

  (2)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

  对于其他机构和个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尚未给出明确“符合交易规则”的标准。

  2020年10月20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指出要逐步扩大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范围,适时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二)交易分类

  按照碳交易的分类,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有两类基础产品,一类为政府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另一类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1)碳排放权(碳配额)交易,是政府为完成控排目标采用的一种政策手段,即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将该控排目标转化为碳排放配额并分配给下级政府和企业,若企业实际碳排放量小于政府分配的配额,则企业可以通过交易多余碳配额,来实现碳配额在不同企业的合理分配,最终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实现控排目标。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碳排放配额的发放首先是由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放配额总量及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后期适时引入有偿分配机制且有偿分配比例将逐步扩大。

  (2)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CCER是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补充形式,重点排放单位可以购买经过核证并登记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在5%内对超过碳配额的部分进行清缴。

  (三)交易方式与交易机制

  碳排放权交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交易方式。

  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其经核查的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其实际排放量超过其所分配的碳排放配额,则面临三种选择:

  (1)通过全国碳市场购买其他重点排放单位的盈余碳排放配额;

  (2)在抵消限额内使用CCER抵消其碳排放配额的清缴;

  (3)承担未足额清缴的法律责任(如罚款、通报或核减下一年度配额等)。

  而若当年碳排放配额存在盈余,则可以通过全国碳市场出售或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

  (四)碳交易案例

  2021年6月25日,包钢股份与岳阳林纸签署碳汇合作协议。

  协议约定,岳阳林纸从自有林地碳汇量开发等三个方面保障提供包钢股份不少于200万吨/年的CCER的自愿减排指标,排放周期不少于25年,即提供总量不少于5,000万吨的CCER减排指标,是目前国内落地的最大规模碳汇交易。

  此外,依托包钢股份所处的区位优势和产业优势,利用岳阳林纸碳汇项目开发技术、经验优势,共同合作在内蒙古地区开发新的碳汇造林项目和其他CCER减排项目,增加项目附加值,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碳汇效益的协同创造。

  (五)误区

  (1)“碳交易”不等于“碳汇交易”

  目前碳交易产品包括排放配额(碳排放权)与国家核证减排量(CCER)两种,并且在来自减排项目的国家核证减排量交易中,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只是其中交易的一种产品类型,而绝大部分产品是来自于能源工业、能源分配、能源需求、制造业、化工行业、建筑行业、交通运输业、矿产品、金属生产等其余15个专业领域的减排项目。由此可见,碳汇交易属于碳交易的范畴,但是碳汇交易不等同于碳交易。

  (2)不是所有造林项目的碳汇都可以进行交易

  根据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关规则,必须是按照相应的减排机制的规则和方法学的要求开发林业碳汇项目所产生的碳减排量,经具备资格的第三方审定核证合格且获得主管机构签发后才能进行碳汇交易。

  即从项目碳汇量中扣除了基线碳汇量和泄漏量之后剩余的碳汇量,也就是项目减排量。

  工 隆 建 通 智 库

  【博主讲堂】

  2022年政府投融资及银行政信业务新趋势新方法

  1月14日 线上直播

  主讲人:薄著

  【课程内容】

  一、2021年监管政策对地方政府投融资的影响

  1.加强国企债务风险管控的影响

  2.银保监会15号文隐债监管加强的影响

  3.财金40号函提示“ABO+”及“投资人+EPC”模式的影响

  4.出让金、房地产和土拍市场受限的影响

  5.绿色和低碳发展的影响

  6.减税降费财政减收的影响

  二、2022年经济金融和监管形势展望

  1.疫情、世界经济、国内经济以及重大不确定性因素

  2.隐性债务管控方面

  3.基建投资规模方面

  4.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

  5.绿色和低碳发展政策方面

  6.乡村振兴方面

  7.高端制造业方面

  8.参与国际竞争方面

  9.银行信贷投向方面

  三、2022年政府投融资新逻辑

  逻辑一:区分隐性债务和市场化融资(某市政道理河道整治景观提升“投资人+EPC”案例)

  逻辑二: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某地级市滨海科创园F+EPC项目的模式变化案例)

  逻辑三:改变政府资金使用方式(某市财政拨款发挥撬动作用案例)

  逻辑四:做大做强城投(两县市城投整合发展案例)

  逻辑五:规划有经营收入的项目(某县桥梁项目市场化融资案例)

  逻辑六:以土地的最终产出规划项目(某交通项目一体化建设发展案例)

  应对一:发展EOD模式(某地级市山水林田湖草环境整治和房地产案例)

  应对二:开展城市更新(某市城中村改造案例)

  四、2022年基建的五个新特征

  1、五个“新”

  2、三个“更加”

  五、存量资产融资及项目现金流的构造

  (一)流域治理项目存量资产变现案例

  (二)公共服务网络存量资产变现案例

  (三)盘活存量资产的政策依据存盘资产融资的创新模式及其意义

  (四)某国资委下属企业交易案例

  (五)到底是REITs还是银行贷款?

  (六)REITs试点的银行机遇

  (七)如何为项目构建现金流?

  六、2022年政信发展超级方法论

  1.地方政府通过有限的财力撬动金融,促进融资、基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财力培育的方法;

  2.城投企业如何在完成地方政府任务的同时做大做强自己,通过市场化融资实现政府的施政目标;

  3.银行和建企如何以专业能力获取政府业务,获得竞争优势。

  七、2022年政信与资本市场结合

  1.资本市场与资本工具简介

  2.北交所的设立及影响

  3.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案例

  4.利用资本市场化债  案例

  5.利用资本市场招商  案例

  6.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城投  案例

  八、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识别与化解

  1.隐性债务的概念 案例

  2.隐性债务的甄别要点 案例

  3.不同行业隐债的甄别 案例

  5.不同类型基建项目隐债甄别  案例

  6.15号文之后,隐性债务防范与化解

  7.隐性债务置换案例 案例

  九、城投融资重点实务问题

  1.政府如何安排资金用于项目?案例

  2.政府的预算只有1年,但资金支付期需要十年,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案例

  3.能否签订超过三年的政府支付合同?

  4.专项债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吗?案例

  5.专项债与市场化融资怎么搞?案例

  6.专项债做资本金应注意哪些问题?案例

  7.专项债应该由谁来还?专项债是否不用城投去还?

  8.如何区分项目的业主方、执行方、施工方和融资模式?

  9.城投怎样利用专项债资金?案例

  10.城投如何合规介入土储业务?案例

  11.政府可否委托国企进行土地开发?案例

  12.委托代建与授权开发有什么不同?案例

  13.政府购买拆迁安置服务是否包括购买资金?案例

  14.委托代建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工程能不能融资?案例

  15.委托代建、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工程对城投的要求有什么不同?

  16.土地出让金返还模式还可行吗?案例

  17.土地出让金如何合规用于项目?案例

  18.政府如何合规地把钱给到城投?案例

  19.财政如何给城投合法合规注资?案例

  20.如何以政府的补助补贴资金合规增强城投的还贷能力?案例

  十、政府支持城投融资项目自平衡的方式

  1.未来社区模式 案例

  2.TOD模式 案例

  3.EOD模式 案例

  4.矿山生态修复自平衡模式 案例

  5.砂石资源自平衡模式 案例

  6.M0新型产业模式 案例

  7.土地相关收益自平衡  案例

  8.资源充分利用方式  案例

  9.项目经营性挖掘方式  案例

  10.异地平衡模式  案例

  11.一二级综合开发模式  案例

  12.产城一体化模式  案例

  十一、城投做大做强5种模式

  1.京投ABO模式 案例

  2.园区运营商模式 案例

  3.经营性项目城投委托代建模式 案例

  4.授权开发+做大做强城投模式 案例

  5.园区“授权+封闭运行”模式 案例

  十二、新时代学校医院基建融资

  (一)义务教育和公立医院融资的困境

  (二)公立医院融资政策和模式

  (三)义务教育相关政策及资金解决模式

  (四)以租代建模式 案例

  (五)政府合规补贴模式 案例

  (六)医院学校融资模式总结 案例


本站内容除特别声明的原创文章之外,转载内容只为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权人所有。本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联系确认版权者。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便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联系电话:010-82306118;邮箱:aet@chinaa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