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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息技术构建食品安全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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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然而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在我国不断发生。从毒瓜子、苏丹红、瘦肉精、三聚氰胺奶粉到毒豇豆、地沟油、染色馒头、牛肉膏。这些安全问题不仅严重威胁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了民众消费信心,也给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针对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制定了相关政策规定。2009年6月我国政府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生产及经营企业提出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对监管部门提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颁发许可、日常
Abstract:
Key words :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然而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在我国不断发生。从毒瓜子、苏丹红、瘦肉精、三聚氰胺奶粉到毒豇豆、地沟油、染色馒头、牛肉膏。这些安全问题不仅严重威胁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了民众消费信心,也给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针对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制定了相关政策规定。2009年6月我国政府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生产及经营企业提出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对监管部门提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颁发许可、日常督察结果、违法查处情况等。学者也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常见问题和对策建议进行了分析。然而食品安全涉及领域广、环节多,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现代社会信息发达,民众对食品安全监管期望提高。但诸多问题在信息时代下产生新的特点,给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一、信息时代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挑战
  
  1.供应链环节监管控制难,政府与企业信息沟通难
  
  食品安全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及市场繁殖,生产与消费者之间的环节越来越多,越来越远。企业由于自身短期利益在食品安全问题方面难以自律,政府监督主体人员力量有限,监管所需要的信息收集困难较大。主要表现在供应链的三个方面:一方面食品原料质量信息收集困难;另一方面生产环节质量监管信息采集困难;第三方面是食品在流通领域由于销售网点、途径分散,问题食品定位与流向信息收集困难。政府和企业之间供应链环节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沟通难。
  
  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不明确,多部门协作参与效能有限
  
  国务院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整体上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工商、质检、农牧、食药、卫生、税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对食品执行安全检测、监管与处罚等职能。各部门独立与合作并存,共同加强在食品安全链环节中的监管力量。但在现实操作中职能交叉、边界难定,信息不通、利益纠缠,协调互动难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和盲区不可避免,全程无缝隙监管难以实现。
  
  3.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存在漏洞,安全问题犯罪成本较低
  
  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某个环节或某类产品进行了规定,但这些法规体制缺乏必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名目繁多但互不统一的安全标准给无良食品生产企业带来了可乘之机。即使企业犯罪受罚,由于处罚力度相对于非法获益偏弱,加之企业信用信息与审批系统不统一,食品生产企业仍然得不到根本的约束。
  
  4.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受限,难以发挥监管主体作用
  
  市民、媒体、消协、第三方评估都是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力量,为非行政力量监管的主体。尤其是作为终端消费者的市民力量是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直接受害者,也是食品安全问题解决的最终受益者,理应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主体。但长期以来,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是政府。社会力量由于所处的地位、信息掌握及途径等限制,不能充分有效地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致使举报难、成本高、反馈慢的尴尬局面一再出现。


  
  5.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系统不完善,监管应急响应能力弱
  
  2009年6月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作了基本规定,规定了风险信息的收集和上报职能。2010年初我国通过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进行了法律界定与约束。国务院制订了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中卫生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职能义务。但我国食品安全评估监测基础薄弱,缺乏统一有效的信息处理平台,对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的及时处理和综合分析能力欠缺。一旦出现安全事件,监管应急响应能力显弱。
  
  6.食品安全监管标准和技术落后,对食品安全无力掌控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层次、数量和质量不完善,以乳业为例,我国2011年最新牛奶安全标准,蛋白质含量标准远低于发达国家标准,每毫升牛奶菌群总标准高出美国欧盟标准20倍。以食醋为例,食品级的冰醋酸和工业级的冰醋酸至今中国难以检测。标准和技术的落后一方面反映了监管部门在制定标准方面对无良企业抗争的无力,另一方面也显露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技术能力的局限。
  
  卫生部于2010年11月会同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印发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范了各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提出加强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使信息分类更加明晰、发布主体更加明确、公布的内容更加科学规范并具有可操作性。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做到提升,切实有效地发挥最大行政职能,信息技术工具的充分利用起着关键作用。
  
  二、利用信息技术运行食品安全监管
  
  1.利用物联网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时跟踪、汇报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可从食品生产源头,到生产加工、产品流通、销售到最终顾客的整个供应链过程中收集和汇报信息。物联网通过视频识别、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确保每个环节经过严格食品安全检测后到达消费者。物联网可以有效帮助政府更好地监管食品供应链信息。
  
  2.设立互联网联合监管平台,成立虚拟监管组织
  
  针对多部门联合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现象,设计由统一机构领导下多部门联合参与的互联网联合监管平台,各监管行政单位组成在平台中以虚拟组织身份出现。各虚拟组织用户担当相应的角色和行使权限。在虚拟用户组织数据库中设计各用户的职责与权限属性,并设计用户间的协作关系属性,保证各虚拟用户系统中行政到位。这在一定承担上避免了监管推脱和职能冲突。
  
  3.科学设计食品安全信息监管流程,以提高监管效率
  
  既要确保现实监管部门各司其职、行使监管职能,又要保证部门协作、共同开展监管工作,食品安全信息监管统一平台的流程设计相当重要。在平台中根据统一领导部署,将明确后的部门监管业务流程科学标准化。应用信息系统设计的技术特点能够杜绝职能重复和信息冗余。而且标准流程在网络平台中的实现排除了办事流程的人为干扰,督促各职能部门提高办事效率,履行好在监管环节中的责任份子。


  
  4.将企业食品安全
诚信数据库接口国家法规数据库
  
  国内外学者在完善企业诚信数据库建设方面的理论研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诚信指标体系包容了企业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较为完整。但政府当前可用的诚信数据库的实现还有待推进和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应作为企业诚信数据库子集,反映出企业产品质量情况、年检情况、奖惩情况、责任主体等信息。将食品安全数据库接口国家法律规定数据库,做到信息同步。在与数据库的互通中能够做到监管可度量,违规必罚,企业质量责任意识得到增强,人为干预导致的处罚逃避和不当将得到有效约束。
  
  5.公开网络,方便全民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供需
  
  政府具有面向公众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义务,同时公众享有举证食品安全问题的权利。公开的互联网平台不仅可以发布食品安全和监管信息,让公民了解食品问题处理流程及诉诸途径;而且可以提供平台给民众及时反映食品安全问题和监管意见。紧急重要的信息还可以集成进入食品安全监管处理流程,直接解决了公众与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信息共享和互通问题,使监管事务处理更及时、高效。
  
  6.互联网和数据库能够帮助食品安全标准更新及时
  
  借助于互联网和数据库技术可以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数据库,有效地整合国际国内行业标准、国家法规和民众意见。标准库帮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工作中有据可查之外,还可向社会开放。民众和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查询,获取安全生产和食用标准。同时,民众需求、食品行业发展迅速,标准和政策随时在发生着变化,需要不断地更新和维护标准数据库,才能确保标准不落后,监管信息现实合理。
  
  7.利用专家系统形成政务智能,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我国行政力量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在监管工作中涉及的监测、标准、质量、审计、评价等工作方面专业力量不够,监管能力打折。整合多方技术力量和专家智力,设计与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的专家系统是解决此问题经济有效的提升方式。专家系统除了具有静态的专家智能信息最好能够具有动态能力,通过互联网络将紧急问题实时发布,集合各地专家研究讨论,提升政府的行政智力。
  
  三、基于信息技术构建的食品安全监管框架
  
  本文将食品安全监管框架定义为:围绕食品安全监管实现的公共目标,发掘及确定具有特定功能并互相作用的一系列组件,形成一个具有一定内部关系结构和共同协调规范的对外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整体。
  
  综合以上部分基于信息技术应用的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构建食品安全监管框架如下图所示。
  
  基于信息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框架


  
  1.框架要素组成
  
  框架梳理了信息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设计了由参与主体层、监管职能层、监管通信层、监管数据库层等共四个层次构成的体系。各层次分别由不同要素构成,协作应用,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参与主体层为食品监管的参与主体要素,包含了消费者、媒体、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非行政性主体,生产、加工、配送、销售等企业主体,工商、质检、食药、卫生、税务等政府部门主体;监管职能层实现基于信息技术平台的监管业务职能处理,包括了非行政性主体力量监管职能处理、供应链监管职能处理、政府监管业务处理、政务职能等功能处理;监管通信层提供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技术通信平台,融合了互联网、物联网、电子政务网等独立或交叉网络共同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通信平台;监管数据库层提供食品安全监管所用的数据资源,集成了企业信用数据库、食品安全标准数据库、法律规制数据库、专家数据库等可用数据库。
  
  2. 框架目标功能
  
  该框架目标功能为:动员全民,实现食品安全供应链监管的信息共享和传递,业务管理和集成,监管效能确保和提升。具体来说,该框架具有:实现企业、政府、民众食品安全信息共享互通,信息对称的功能;实现科学地梳理设计食品安全监管流程,在信息系统中各主体高效履行职责功能;实现接口国家法规、企业诚信、食品安全标准等资源库,推进监管度量和技术发展;实现政务职能合理应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结束语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是个复杂的系统问题,涉及多元主体及多方面软硬件建设与应用。信息技术是现代社会中对问题信息进行高效处理的重要手段,合理设计和科学应用将能够极大地助力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核心还是作为监管主体的人。监管主体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将监管体系加以完善,改进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和提高监管技术才是充分发挥监管效能的总体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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