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技术应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嵌入式技术 > 业界动态 > 海尔因纵向垄断被上海罚逾1234万元

海尔因纵向垄断被上海罚逾1234万元

2016-08-17

       国家发改委网站上的一条消息日前引起家电行业的热议。海尔的3家下属公司,因与经销商签署限价协议,触犯了《反垄断法》,被上海市物价局处以1234.80万元的处罚,相当于3家公司上一年度市场销售额的3%。

  这张大罚单在国内家电行业中并不多见,多位业内人士直言,这是最近几年家电业因垄断而被开出的最大罚单。据了解,价格是品牌商对经销商常用的管控手段,类似行为在业界已经司空见惯,这份罚单的开出引发业界反思如何适应《反垄断法》。

  一位知名家电厂商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他们会向经销商发布价格调控文件,但是为了避免触犯法律,一般都会咨询律师。据了解,市场“垄断”行为并不只是针对几个企业的联合行为,单一企业的上下游限制,也可能涉嫌垄断。

  “纵向垄断”是被罚主因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告,涉事3家公司分别为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商信息显示,3家公司均为海尔集团或其相关公司的下属公司。

   法律界普遍认为,《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有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两种。其中横向垄断主要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不同品牌通过某种合作,达成垄断协议,这 在《反垄断法》的第13条有明确规定;而纵向垄断则主要是指同一品牌上下游之间的某种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1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报,上述3家公司所触犯的是《反垄断法》的第14条,属于纵向垄断行为。国家发改委调查认为,三公司通过发布销售政策、向经销商发送市场秩序管理公函、与经销商签订含有限价要求的经销协议等手段,达成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同时,通过发布零售限卖价指导书(价值 链表)、收取经销商乱价罚款、对屡次乱价的经销商暂停供货、停止合作等方式实施了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协议,属于被禁止的垄断协议。发改委认为,3公司的行为触犯了该条款,排除、限制了市场价格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改委表示,3公司已经主动整改,并积极缴清了罚款。记者就此事向海尔相关人士进行采访,但该人士表示,暂不做回应。同时记者也了解到,在行业内,不少从业者认为垄断只存在多方联合的“横向垄断”,而对“纵向垄断”则经常忽视。

  最低限价限制经销商经营自主权

  这张罚单的开出,在业内引发广泛讨论。家电行业资深分析师刘步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价格来对经销商进行管理,是家电行业以及其他一些行业的普遍做法,限制最低价格,一方面可以确保经销商盈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规范市场,防止经销商“窜货”。

  他举例称,假设某品牌产品在广东的售价为1000元,在不限价情况下,如果在广西的售价为1300元,那么经销商就有可能从广东拿货到广西卖。这就是业内一直打击的经销商“窜货”行为,而品牌商所做的最低限价,则可以有效限制此类事情的发生。

  一位知名家电品牌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他们经常会向经销商发布价格限制的文件,但是一般都会先咨询律师,“以免‘踩雷’”。

  不过,上海知名反垄断法律师方正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实际的商业行为中,很多人都认为不允许低于某个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司空见惯,但从反垄断的角度来看,这就属于一种垄断行为。

   “本意上是为了鼓励经销商之间展开竞争,避免以最低限价来扼杀市场竞争环境。”方正宇说,“这种最低限价行为还会限制经销商的经营自主权,以往经销商常 常只能逆来顺受,现在则可以通过曝光或举报的方式,来争得主动权。”不过,方正宇也坦言,现在,品牌商在对经销商价格的限制上,会更加隐蔽。

  据了解,在此之前,国内曾查处多起类似的纵向垄断案件,涉事者不乏强生、奔驰、五粮液、茅台等国内外知名品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纵向垄断领域中,本次属于正常执法,和之前的案件一样。

本站内容除特别声明的原创文章之外,转载内容只为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权人所有。本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联系确认版权者。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便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联系电话:010-82306118;邮箱:aet@chinaa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