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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即将实施 指明网络安全新风向

2021-08-28
来源:关键基础设施安全应急响应中心
关键词: 网络安全

  2021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暨国令第745号令。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委员会委员黄敏第一时间作为网络安全行业代表接受了人民网、学习强国、新华网、科技日报、中国新闻网、经济日报、光明日报、工人日报、中国财经报、中国日报网、中国网、中国经济网、中国青年网等权威媒体采访,以下为学习强国和新华网的报道内容:

  8月17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北京威努特技术有限公司CTO 黄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能源、电力、交通、水利、金融等领域作为经济社会运行的神经中枢,面临着较大的网络安全风险隐患。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出台网络安全战略并加强网络安全立法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此次我国正式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依据,将与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一起,结合其他已颁布的法规条例等,将为我国深入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记者注意到,《条例》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及认定、运营者责任义务、保障和促进、法律责任等方面给出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相关企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开展网络安全监测、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判处罚金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条例》强调,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营单位需要按照《条例》要求进行相关的安全管理建设和防护能力建设,这个条例里面都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运营单位要有充分的认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不仅仅是企业自己的事,更是关乎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所以需要企业领导人要有能够跳出企业自身利益的范围,站在更高的层面来认识管理保护的重要性。并且《条例》第五章整个章节都在明确针对相关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事项,进一步夯实了所有有关责任体的责任。既强调运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强调相关的服务机构、有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违反后应该承担的责任。”黄敏指出。

  8月17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秘书长李欲晓表示,作为“十四五”开局之年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条例》是推动我国网络安全法治化工作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和成果,对建立健全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体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条例》从突出重点保护、坚持问题导向、与已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三方面出发,科学总结网络安全工作实践经验,并上升为法规制度,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当前,国际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日益突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面临的安全形势日趋严峻,之前在《网络安全法》中就提出了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要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进行重点保护,但是如何去实施如何落地一直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出台,此次《条例》的发布,在《网络安全法》确立的制度框架下,细化了相关制度措施,同时处理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解决了这个急迫的问题,在需求侧和供给侧都将发生巨大变化。立足‘十四五’开局之年,我国网络安全工作势必将乘势而上,为实现网络强国战略目标奋斗前行。”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北京威努特技术有限公司CTO黄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专家指出,2017年施行的《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出台《条例》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要求,将为我国深入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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