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交易可行性与合规路径
2021-10-19
来源:数字科技说
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如果我们把“个人信息交易”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大部分法律相关的内容都是跟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相关的报道。这个现象不难理解,我国近几年陆续出台一系列保护个人信息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将这个概念重重保护起来,触碰个人信息似乎成了一个危险动作,至少在当下,个人信息的交易还是一个带有高风险和负面色彩的词汇。
事实上,个人信息是一项既包含人身权又包含财产权的权益,既然包括财产性权益,那自然是可以交易的,而且个人信息的交易可以说随处可见,最典型的就是当我们使用一个互联网服务时,同意这个应用收集我们的个人信息,本质上这就是一个交易,只不过看上去交易并没有现金对价,这个对价是服务商通过免费提供服务的方式支付了而已。
我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过,在所有类型的数据中,真正最值钱的一定是包含了个人信息的数据,尽管目前的法律导向是要把个人信息从数据中剥离出去,才能够投入流通和交易,但并不意味着个人信息不能投入流通,法律上不存在这样的障碍,从经济学角度,高价值稀缺资源也应该投入到流通中实现增值。
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克服以往的直觉,思考一下,个人信息如何交易才是法律上可行的,不会踩到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红线上去。
1、C2B
据悉,在美国已有个人将自己信息数据打包成功交易的案例,2011年,美国 Car and Driver 网站通过其网站面向用户提供一款服务,用户只要提供汽车注册车主的汽车型号、车辆年限等信息,即可获得网站提供的各种现金优惠。
显然,这是一则典型的以个人信息交换现金对价的交易,交易的一方就是信息主体本人,这种交易实际上最为简单,容易操作,因为不存在主体授权方面的瑕疵。并且这种交易应该越来越受到鼓励,目前我国还处在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的层面,接下来应该引导信息主体将其投入应用,换取合理的回报。
这种交易的关键在于信息主体对信息享有权利的证明和交易相对方依照约定对信息投入后续的使用,这两者都是可以通过技术验证、法律文本约定等来实现的。
2、可携带权
很多情况下,含有个人信息的数据已经存在于某个服务商的应用中了,因此为了加快流转,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规定的“可携带权”,直接进行个人信息的交易。从法条本身来看,似乎只看到了转移的内容,但实践中完全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的技术开发把“交易”属性植入到“转移”过程中,例如张三要求A平台把其个人信息转移到B平台,这两个平台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在转移通道中加入付费环节,也就是说让接收方向张三支付费用,有了对价的激励,张三才更愿意将其在平台上的信息对外“携带”,当然,这个过程中也应该考虑向提供了转移途径的原平台支付费用,这样以来,激励效果才更加明显。
当然,如果这种路径逐渐成为常态,也很有可能出现专门的第三方搭建“个人信息可携带”通道,有点类似于在各个不同平台之间建立起通用的USB接口,然后在接口中内置收费功能,这样就能更高效的实现个人信息的交易了,用户的操作成本更低。
3、数据交易所
自从我国第一家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成立至今,已有十几家大数据交易所陆续挂牌,但目前的交易数据总体上仍然是脱敏后的数据,原因很简单,没人敢轻易尝试带有个人信息的数据直接交易,因为以交易数据的体量来看,一旦出现权利瑕疵,刑事犯罪的门槛很容易就迈进去了。
但深入思考,数据交易所作为数据流通最重要的节点之一,如果不能将带有高附加值的个人信息数据纳入交易范围岂不是巨大的资源浪费。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注意到深圳作为特区就有关问题作出了回应,2021年最新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市场主体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交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交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包含个人数据未依法获得授权的”。可见,在深圳看来,包含个人数据不是交易的障碍,经过授权就可以。
至于怎么做,个人认为还是需要引入区块链等最新技术来进行辅助,让数据上到链上去,让交易流程可追踪、可溯源,这样就能跟立法规定相匹配了。再加上交易所出台的针对性交易规则,可以像公司上市前的审查一样,要求数据提供方就个人信息数据的来源和授权问题出具充分的证明文件(含法律意见书等),最终让个人信息也到交易所里敲个钟不是没有可能。
4、数据经纪商
数据交易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商业、技术和法律,因此个人信息主体直接参与的交易恐怕难以形成气候,本着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人士的宗旨,可以参考著作权集体管理一样的思路,建立数据经纪制度,让信息主体都有自己的信息经纪人,由这些专业人士代理开展数据对外交易。
实际上,美国已经有这方面的实践,数据平台B2B2C分销集销混合模式在美国已经形成相当市场规模[1],塑造了在美国数据产业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数据经纪产业。B2B2C分销集销混合模式是数据平台以数据经纪商(databroker)身份,收集用户个人数据并将其转让、共享与他人。
总而言之,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一个巨大差异就在于前者具有财产属性,在数据称为生产要素的今天,包含了个人信息的高附加值数据不应该成为“禁区”,如何使之合规流通,实现价值最大化,应当成为当下广泛关注和研讨的命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