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公共数据价值实现路径是驱动数字经济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及重构社会治理模式的核心议题。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促使公共数据从行政管理工具向新型生产要素转型,这一转变在“十四五”规划首次确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概念后加速推进。伴随《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陆续出台,公共数据三权分置渐趋成型,带来“土地财政”到“数据财政”的深刻转变[1]。
当前实践中呈现双重悖论:一方面,公共数据总量呈指数级增长态势,开放共享规模持续扩大,呈现“重使用权配置、轻所有权界定”的治理策略[2]。另一方面,公共治理与生产要素双重属性的内在张力导致公共数据价值实现受阻,授权运营中的收益分配问题逐渐掣肘公共数据开放。以上结构性矛盾引发三重失衡:供给端数据质量难以提升,流通端形成“数据堰塞湖”,应用端利益分配失序造成资源错配。
学界围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费正当性的论争折射出深层次价值冲突。持否定论者基于公共信托理论,主张公共数据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收费将导致行政权力数据寻租与公共福利减损的双重异化[3]。支持论者则大多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分析,认为免费模式可能引发公地悲剧效应,开放成本难以估量。无条件免费模式易导致财政负担过重,运行风险难以补足,无法提供更高质量数据资源且易造成资源过度掠取。学界研究多囿于单一学科视角,未能构建贯通法理基础、价值逻辑与经济规律的系统分析框架。
本文在梳理辨析前置概念基础上,突破传统研究范式,试图从多维度论证解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费正当性:在规范维度证成其权源合法性,于理念维度阐释其价值合理性,从经济维度揭示其市场正当性,自制度维度论证其持续可行性,并针对已有典型诘难进行逐一分析回应,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费正当性问题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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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李佳欣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