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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BIS发布无人机出口管制规则

2026-01-21
来源:出口管制合规研究
关键词: 无人机 出口管制

当地时间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发布一项临时最终规则(Streamlining Export Controls for Drone Exports),旨在对特朗普政府发布的行政令《释放美国无人机主导地位》进行落地执行。该规则的核心目标,是在美国家安全框架内,对民用无人机(UAV)出口管制结构进行一次更为精细化的重构。

该规则于1月21日刊登于《联邦公报》,同步生效,并保留30天的事后征求意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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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背景看,BIS在规则说明中称,过去十余年间,民用无人机技术快速扩散,许多曾具有显著军事优势的能力已在全球市场高度普及,但相关出口管制制度仍沿用“高敏感、强限制”的旧有逻辑,客观上抑制了美国本土无人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本次规则的出发点,正是美方试图在“广泛民用化”与“关键能力管控”之间重新划定边界,从而服务于美国制造业、供应链安全和出口竞争力这三重政策目标。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该规则作出了两项具有结构意义的调整。第一项调整,是对ECCN 9A012.a.1 所涵盖的部分商用无人机,重新设定其“国家安全控制理由”。

此前,这类无人机适用NS Column 1(NS1)控制,仅可在极少数国家实现免许可出口;而本次规则将其中“续航时间不足一小时、且已具备广泛海外可得性”的型号,下调为NS Column 2(NS2)。

这一变化的直接效果,是使相关无人机可以在不申请出口许可的情况下,出口至绝大多数瓦森纳协定参与国(Country Group A:1),在制度层面承认其相对较低的敏感性。

BIS在文本中反复强调,这一调整并非对 9A012项下所有无人机的“整体放行”。续航时间达到或超过一小时、或具备更复杂飞行能力的型号,仍然维持原有NS1控制水平。这种“分段式调整”,体现出BIS在无人机领域已不再采取“一刀切”的管制方式,而是引入更贴近技术现实的性能区分。

第二项、也是更具政策指向性的变化,体现在对受导弹技术(MT)控制的无人机,有限开放 STA许可例外。按照既有规则,只要无人机触发MT控制(例如航程超过300公里,或具备较大容量喷洒系统),原则上即不得使用STA,出口需逐案申请许可。

本次规则首次在制度层面“撬开”这一限制,允许部分 MT 控制的非军事无人机,在满足严格性能阈值条件的前提下,向 Country Group A:5(美国核心盟友)使用STA进行出口。

具体而言,无论是长距离货运无人机,还是农业喷洒型无人机,只要其能力不足以“运载 500公斤载荷并飞行300公里以上”,即可被纳入STA的适用范围。这一设定直接对标《导弹技术控制制度》(MTCR)的核心判据,明确将“战略投送能力”作为制度红线,没有简单以航程或用途标签进行判断。

在制度结构上,BIS继续保持MT控制的总体框架,但通过在740.20(c) 中新增特定授权段落,并对740.2(a)(5) 作出有限豁免的方式,实现“点状放行、结构不变”。

这意味着,STA的适用仍然附带完整的前置合规义务,包括最终用户确认、书面通知以及出口后记录保存等要求,BIS并未因“便利出口”而放弃对可追溯性的坚持。

美方在确保高端能力不外溢的前提下,开始主动为本国企业争夺中低端、但规模庞大的无人机国际市场空间。规则说明中甚至明确估算,此举每年将减少约30件出口许可申请,从而降低行政摩擦成本,并强化美国无人机在盟友体系内的技术存在感。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在多个位置重申,所有放宽措施均不适用于所谓“外国对手国家”,也不影响 BIS 依据其他条款(如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实体清单等)实施个案性否决的权力。这表明,该规则的“松”,始终是有边界、有条件的,其核心仍然服务于所谓的“可信供应链”与“盟友圈层化”的战略布局。

结语

整体来看,这套无人机出口规则与特朗普政府第二任期内在AI芯片等高技术产品上的做法,呈现出高度一致的政策逻辑:推动以美国产品为核心的技术向全球扩散,通过制度性“降摩擦”迅速占领盟友与友好市场;同时,对最先进、最具战略意义的能力继续严格划线,明确排除所谓“美国关注国家”。

正如英伟达的高端AI芯片可以对外输出,但最前沿型号始终不对华销售一样,无人机领域的“放行”本质上同样是分层、有条件的。

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在AI芯片领域已经拥有英伟达这样具备全球主导地位的企业,美方目标是在全球推广其AI技术栈,更多是在“固化优势”;而在无人机领域,美国并不存在同等程度的技术统治力,反而面临现实而激烈的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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